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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

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330   更新时间:2016/3/21 17:09:39

        一、为保障本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试行定额包干。

        四、理事和工作人员在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内出差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乘坐公交车、轻轨、地铁、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报销住宿费。

        五、到主城以外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超规定等级标准的,经批准可以报销。

        六、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七、乘坐火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晚8时至次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八、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九、理事、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报销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十、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十一、理事或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定额补助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十二、理事或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定额补助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报销出租汽车费。

        十三、理事或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会议或培训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据实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不再另行补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报销。参加会议或培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报销。

        十四、理事或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因工作需要或经批准开展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及接待、集体活动,参观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本办法经201637日第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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