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基金会工作的聘用工作人员。
二、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收入由工资、奖金及福利收入三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
(一)工资待遇
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与基金会签定劳动合同,按其所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见附表)。
(二)奖金
年终奖。基金会办公室对聘用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合格者参照民政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奖金。若未完成年初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任务,视情况将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1、假期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享受双休日及法定假日。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假制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保险及公积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金会为聘用工作人员投保以下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规定为聘用工作人员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薪金调整机制
(一)基金会薪酬管理是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执行市场化薪酬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会效益,会同行业薪酬变化情况及部门和员工绩效,提出薪资水平合理化调整建议后报理事会审议。
(二)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
1、全会范围的工资调整。根据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水平。
2、职务变更。聘用工作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基本工资。
3、聘用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中,工作绩效低下者,将被下调岗位薪金。
四、本办法经2018年1月12日第6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