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民政部发布通知,对《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份意见稿,《慈善法》实施后,未作为慈善组织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再申请慈善组织的认定。
“这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慈善研究学者王祎告诉记者:“这也是为了配套《慈善法》实施的一项必要举措。”
通过认定明确
哪些社会组织是慈善组织
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中规定,我国的慈善组织将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形式。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表示,这三种组织形式就是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今年新颁布的《慈善法》中,已经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改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万多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近33万家。
“一提起慈善事业,公众往往立刻联想到基金会等捐赠财产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载体。”王祎说:“但慈善事业的受益对象往往不仅需要资金资助,也需要慈善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中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就是向受益对象提供无偿专业服务。
据了解,这类专业的慈善服务包括慈善医院为交不起医疗费的病人提供的无偿手术治疗,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交不起护理费的老年人无偿提供食宿和护理,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向交不起律师费的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机构向陷入社会关系调试困境的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等等。
记者查阅发现,目前我国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类,共计十大类,除了中介服务和其他这两类的业务范围公益性不强,另外八类多数符合《慈善法》对业务范围的要求。
但由于历史原因,社会服务机构中有部分组织产权并不清晰,逐利倾向也比较严重,已经偏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公益慈善性不强。
“所以需要进行专业的认定。”王祎说。“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慈善组织。此次出台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要明确哪些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慈善组织。”
三类组织
采取两种不同认定原则
我国《慈善法》明确,我国的慈善组织包含“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形式。对这三类组织的认定,征求意见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原则。
按照征求意见稿,确定了民政部门对三类组织认定采取两种不同的原则,分别是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依申请认定”原则和对基金会的“直接认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慈善法》实施之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法》公布之前设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提出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
而基金会就简单的多,可以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到原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据了解,这是考虑到《慈善法》的立法本意以及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实践。由于我国的基金会本质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因此在进行认定时,对基金会采用直接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方式,而不是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5年内依申请认定的制度设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慈善法》实施后,未作为慈善组织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再申请慈善组织的认定。
据记者了解,这是因为《慈善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成立的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慈善法》实施后拟成为慈善组织的,应当由申请人确定一种组织形式(可以选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后,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并在办理法人登记的同时,同步确定其慈善组织属性。
认定为慈善组织需符合八项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八项条件。
首先就是要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其次,社会组织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这是意在一方面通过申请前一年的“试运行”和行为检测,督促申请人慎重选择、量力而行,另一方面是征求意见稿认为非慈善组织骤然变更为慈善组织,可能不符合公众的认知,也影响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征求意见稿认定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认定的社会组织,其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此外,还要求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章程;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必要的财产;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种情形
将不予认定慈善组织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这四种情形包括申请时不再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的;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申请时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据了解,这么做的主要目的,一是重申了被认定的组织须具备一般法人组织的条件、负责人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对管理混乱、信誉不良甚至违法乱纪的组织实行一票否决,以保证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等内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此外还应递交有关书面承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按照征求意见稿,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认定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