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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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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桥北苑2号2栋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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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

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次数:1431   更新时间:2016/3/21 17:06:43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合法

        (一)基金会受赠的资金物资应为捐赠者自愿和无偿的、符合本会宗旨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基金会在接受境外捐赠的资金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接受捐赠的资金物资, 基金会须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四)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损毁。

        (五)原始基金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六)受赠的资金应存放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二、资金支出及要求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章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益事业(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支出

        本制度所涉及的公益事业支出是指基金会通过筹集,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支出。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或当年总收入的70%

        1、基金会定向捐赠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必须经捐赠者同意。定向捐赠资金支出按照捐赠协议、捐款单位出具的要求支付资金的函件执行。

        2、基金会非定向捐赠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合法、合理进行安排使用。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资金支出,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或申请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报理事长(或代理人)审批;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出要经理事长会议集体研究同意;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出要经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理事长会议或理事会议时,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分别征求意见,作为理事长会议或理事会议的决定。

        3、每年初召开理事会时,应将基金会当年的非定向捐款的使用计划向与会理事报告并在理事会上集体研究通过。

        4、基金会捐赠受赠对象的资金和物资是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进行有偿活动。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1、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公益总支出的10%

        2、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及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理事的薪酬标准,由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3、经组织批准,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公务员,未退休前,本着兼职不兼薪的原则,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工作费用据实报销。

        4、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标准,由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在无法召开理事长会议的情况下,由理事长征求副理事长意见后确定。

        5、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基金会理事的薪酬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志愿者补贴每月由由理事长(或代理人)审批。

        7、行政办公费用及其他行政支出由理事长(或代理人)审批。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办公行政开支由理事长(或代理人)决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行政办公支出由理事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上的行政支出由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理事长会议或理事会议时,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分别征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意见,作为理事长会议或理事会议决定。

        (三)筹资经费支出

        筹资经费支出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三、财务管理工作要求

        (一)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

        (二)基金会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库存现金、支票、印章和物资;保证基金会的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向基金会提交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报理事会审议;向基金会领导提出合理的意见及建议。

        (三)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严格财务管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向基金会负责人报告。

        (四)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在离任、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和进行离任审计,做到账、物清楚相符。

        (五)财务人员应及时对捐赠者完清票据手续,并根据捐赠的款物类别进行财务处理,清理财物,入库保管。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附有清单。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开支,严禁无审批预算和违反审批权的开支。各类报销单据,都应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领导签字,并注明事由,拒绝不合法开支。拨付的资金都应有合法的单据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定向捐赠支出必须附有捐款单位出具的要求支付资金的函件;非定向捐赠支出要附有基金会有关部门的项目计划或申请资金有关单位(个人)的书面申请。发放捐赠物资,应规范发放手续,作帐凭证须附有发放物资清单和收受单位盖有公章的收据或个人签名的收条。

        (七)财务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于每年331日前向基金会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完成年检工作。

        (八)由理事长(或代理人)审批有关费用的支出。

        (九)审核、审批支出费用的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经手人要具体负责。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确保支出符合基金会章程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为保证捐赠人的权利,基金会有权对转赠、转发给受助单位(个人)的资金、物资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受助单位(个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违反捐赠人的意愿,损害受赠人利益或有其他的营私舞弊行为,基金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解除捐赠协议。情节严重的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会的监事会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保证基金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

    五、本办法经201637日第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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